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組織章程

本章程經20021214日理監事會議決議通過

2012127日系友大會修正通過

【第一章 總則
第一條 本會名稱為中國文化大學法國語文學系系友會(對內簡稱法文系系友會,以下簡稱本會)
第二條 本會以聯絡系友感情、整合系友資源、協助本系發展為宗旨。
第三條 本會會址設於中國文化大學法國語文學系系辦公室。並得視需要情況在各地設分會或聯絡處。
第四條 本會之任務如下:
‧定期舉辦系友大會。
‧印製會員通訊錄。
‧舉辦專題演講與聯誼活動。
‧推薦傑出校友選拔。

‧協助或贊助母系活動。

‧其他。

【第二章 會員】
第五條 凡具有下列資格之一者,均得為本會會員:
‧本系之歷屆畢業生,包含大學部與研究所。
‧曾於本系、所就讀而肄業、轉系、轉學者。
‧曾任職本系之教職員
第六條 會員具有表決權、選舉權、被選舉權與罷免權,每一會員為一權。
第七條 會員有義務遵守本會章程、決議。

【第三章 組織及職權】
第八條 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。會員大會閉會期間,由理事會代行職務;監事會為監察機構。
第九條 會員大會之職權如下:
‧訂定及修訂章程。
‧選舉及罷免會長、理事及監事。
‧議決年度工作計劃、報告及預算、決算。
第十條 本會置會長一人、理事六至十人、監事三人,由會員選舉之,設立理、監事會。選舉前項理事、監事依計票情形得同時選出候補理事六人、候補監事三人,遇理事、監事出缺時,分別依序遞補之。本屆理事會得提出下屆理事、監事候選人參考名單。
第十一條 會長對內督導會務,對外代表本會。會長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,應指定理事一人代理之,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,由理事互推一人代理之。會長出缺時,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。
第十二條 理事會之職權如下:
‧擬定年度工作計劃、報告及預算、決算。
‧其他應執行事項。
第十三條 監事會之職權如下:
‧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。
‧審核年度工作計劃暨預、決算。
第十四條 本會所有職務均為無給職,任期三年,連選得連任。會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。

【第四章 會議】
第十五條 會員大會之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,由會長召集,並應於十五日前以書面通知之。但緊急事故之臨時會議不在此限。
第十六條 會員大會若有表決事項時,會員不能親自出席會員大會,其權力自動喪失。
第十七條 會員大會之決議,以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。
第十八條 理事會、監事會至少每年各舉行會議一次,必要時召開臨時會議。會議之決議各以理事、監事過半數之出席,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。
第十九條 理事應出席理事會議,監事應出席監事會議,如因故不能親自出席時,得以書面委託其他理監事代之,惟每一理監事以代理一人為限。

【第五章 經費與會計】
第二十條 本會經費來源如下:
‧1.會費:年費 新台幣陸佰元整,終生會費參仟元整,夫妻會員繳一仟元整,終生會費伍仟元,應屆畢業生畢業時繳交入會費壹百元。
‧2.會員捐款。
‧3.其他贊助或捐款。
第二十一條 本會會計年度以學年度為單位(每年八月一日至七月三十一日)。
第二十二條 本會每年於會計年度開始前一個月,由理事編撰年度工作計劃及收支預算表,先送監事會審核後,再提交會員大會通過。
第二十三條 本會如遇不可抗拒之因素而解散或中斷,剩餘財產暫由中國文化大學法國語文學系保管,保管年限三年,若未復會,則由法文系自行運用。

【第六章 附則】
第二十四條 本會章程經由會員大會或理監事會通過後實施,修正時亦同。